泗阳追债公司成功调解梁某等53名司机与某汽车出租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。
案 情 简 介
某汽车出租公司分别与梁某等53名出租车司机签订《出租车辆承包经营合同》,约定出租车司机在承包期间每月需向某汽车出租公司交纳640元,该费用包含国家规定的营业税及附加、个人所得税、车船使用税等专项税费,以及承包经营管理费及每月GPS终端互联网平台信息费,合同期限为四年至六年不等。后梁某等出租车司机认为,近年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,部分原合同中列明的税费已不需要缴纳,故合同约定的640元已发生变动,要求某汽车出租公司退还自合同签订起每月多收取的费用。某汽车出租公司则认为,上述合同约定的640元已经是优惠的税费金额,不存在可以退费的项目,并称近几年因政策变动已经为出租车司机逐年减少收费项目。双方协商未果,梁某等53名出租车司机诉至法院,要求汽车出租公司退还相关费用。汽车出租公司认为部分出租车司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上述费用,已构成违约,对逾期交费的出租车司机亦提起诉讼,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出租车司机承担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。
调 解 过 程
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,经研判认为,该案涉及人数较多、社会关注度高,若处理不当易激化矛盾。为高效、妥善化解纠纷,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,将案件委托至由法院与人大、政协共同设立的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调解工作室”开展先行调解。鉴于案件专业性特点,工作室根据案件特点与调解员专长,指派一名群众基础扎实、有交通行业背景的政协委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开展以下调解工作:
一是厘清争点,充分发挥资源优势。调解员深入梳理争议焦点,重点围绕“出租车司机向某汽车出租公司每月交纳的640元是否高于相关税费”展开调查。依托其政协委员身份及行业联系优势,主动走访税务、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,核实历年税费政策变化及实际执行标准。通过认真比对640元费用的组成和历年变化情况,查明案涉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已经经过减免,目前的640元属于合理范围。
二是分组调解,联动引导“重点人员”。针对部分情绪激动、诉求强烈的出租车司机,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,采取“重点突破、以点带面”策略,挑选出5名意见较大的出租车司机进行沟通,逐项解释费用构成及政策依据,耐心释法说理。在此过程中,邀请该5人参与调解方案设计,增强认同感,有效缓解其他出租车司机对立情绪。
三是分类施策,有效制定调解方案。考虑到出租车司机用车年限、经营意愿等存在差异,调解员坚持“一案一策、分类处置”原则,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,提出差异化调解方案:1.对用车时间不长、无继续经营意愿的司机,引导双方协商解除合同。车辆归出租车司机所有,公司配合办理过户手续,同时扣除出租车司机尚欠的管理费后,将剩余保证金予以退还;2.对希望继续从事出租车运营的司机,维持合同关系,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。经调解后,司机均同意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。该系列纠纷得以妥善化解。
调 解 结 果
梁某等53名出租车司机与某汽车出租公司全部达成调解协议,其中,5名出租车司机与某汽车出租公司解除合同,47名出租车司机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并全部履行完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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